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意见书可以落款时间提前吗
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复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制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四)最近2年未因bai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du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zhi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dao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2113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5261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4102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1653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内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容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律所的律师不足20人,能否从事上市业务要求? 是否有硬性禁止规定?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抄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五)上市公司bai召开股东大会du;
(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 鼓励具zhi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dao业责任保险;
(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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