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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6-28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持有权益

一、契约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劣分析

契约型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在基金运营主体、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等问题上的区别难以全面列举。本文对这些区别加以概括,将契约型基金的特征从优到劣概括为如下几点:

1.契约型基金在运营的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上具有优势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通过签署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的基金合同来设立投资基金。所谓投资基金,只是基于合同形成的集合自益信托法律关系的代称,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其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体。故而,在对外投资时,契约型基金可以直接使用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在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中,必须设立专门的基金运营平台(公司或合伙企业),进而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一系列行政手续,因此增加了基金的运营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费用成本)。

以上优势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支基金时可能表现更为明显。

2.契约型基金在投资者的进出机制和资本变动灵活度上具有优势

契约型基金这一优势,对应于投资者,体现为投资者可以约定灵活退出(赎回基金份额);对应于基金管理人,体现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约定和基金管理的实际需要,调整基金的规模。举例来说:

第一,就投资者人数而言,契约型基金人数大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则投资者对应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不得超过50人;若设立公司制基金,则投资者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实践中公司制基金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亦不得超过50人。而契约型基金由于不存在独立法律主体,仅受证监会105号令关于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的一般规定限制。

第二,就基金的增、减资而言,契约型基金程序简化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若设立公司制基金,增、减资均需要召集股东会并经绝对数量的表决权股东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增、减资工商变更程序;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增、减资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但增、减资同样需要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程序。而在契约型基金中,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取决于签订的《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额外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就基金份额的对外转让而言,契约型基金灵活度优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若设立公司制基金,投资人(股东)若对外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时,受《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范限制,一般情况下需其他股东(其他基金投资人)过半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对外转让份额或出质需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契约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外转让,仅需符合证监会105号令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具体转让、出质的程序、要求,均可以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约定。

3.契约型基金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有不同的影响

契约型基金缺乏成熟的法律体系,因此,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可自由约定。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的治理结构,除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外,还受《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商事组织法调整。其后果是,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更灵活,但相应的,对基金投资者的法律风险也更高(例如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可能失灵)。举例而言:

第一,在内部机构职责上,若设立的是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全体投资者组成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内部决策和治理机构、职责分工,都有《公司法》为依据,其治理结构相对完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机制更加有效,也能更多地体现基金投资者的权利;若设立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自治”的广度和深度都高于公司制基金。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具体的职权分工,例如投资方向的决策权、利润分配决定权,管理人在哪些事项上需要征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均可由《基金合同》约定。因此,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拥有更高的自主权,对应的,投资者对管理人的监督更难。

第二,在竞业禁止上,若设立的是公司制基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若设立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否则,收益应归合伙企业所有。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管理不同币种、不同规模、相同业务范围的多支基金,除非《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只需遵守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这一善良管理义务。因此,对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的限制更弱。

4.契约型基金在税负上没有优势

契约型基金的重要优势在于,由于基金本身并不是纳税主体,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因此,其税负优于公司制基金。但有限合伙制基金同样存在无需双重征税的优势。因此,契约型基金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在税负上与有限合伙制基金相比并无明显优势,甚至可能存在劣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目标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和到期后转让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收入。

第一,如果是公司制基金,项目公司本身属于纳税主体,因此其税负安排如下图所示:

第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因此,一般认为,契约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一样,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比公司制基金有一定优势。其税负如下图:

第三,必须说明,契约型基金的税负优势主要是基于信托型契约型基金的实践而来的理论探讨,对本文这种新出现的契约型基金应该如何征税,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或税务实践。问题在于:虽然契约型基金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但契约型基金必须通过基金管理人对外投资,如果管理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可能成为纳税主体。税务机关有可能做出这种处理:基金管理人获得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在基金管理人的层面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分配收益时投资人可能需要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质上还是“双重征税”,此时的税负安排与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致。

综合来讲,契约型基金在实践中相比其他形式基金,尤其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在税负上并无明显优势。

5.契约型基金在风险隔离上有劣势

契约型基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资格主体,对外需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活动,其风险隔离能力较弱,主要体现在基金财产的独立性难以被认定。

若设立的是公司制基金,《公司法》明确公司的财产独立。因此,一旦投资者的出资进入项目公司这一基金运营平台,就成为项目公司的财产,投资者仅以出资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基金财产作为项目公司的资产,能够有效的独立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的财产;若设立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法》第20条也有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独立性的规定。

但在契约型基金中,仅有证监会105号令第23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但契约型基金的对外投资必须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基金财产独立性的明确法律依据。相关有权机关(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税务机构)是否会认可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财产与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相互独立,目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契约型基金的风险隔离劣势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用于偿还基金管理人的债务,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较大。

二、契约型基金与信托型基金的简要对比分析

契约型基金还可用来指代信托型基金,但与本文讨论的契约型基金有着显著的不同。在实践中,信托型基金的模式比较多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此仅做简单分析:

根据《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此种模式中,信托计划设立后,是由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其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直接收取者也是信托公司。在这一交易结构中,信托公司另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合同,基金管理人以投资顾问的身份介入基金运作。因此,此种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对拟投项目、基金运作有可能缺少足够的影响力和把控力,难以保证对基金运作的合理监督。

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全程指引的目录

推荐序/Ⅲ

第一篇 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实务

第一章私募股权基金的中国式管理/3

第一节国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与中国式管理/3

第二节中国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现状与监管完善/19

第三节国际金融危机后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27

第二章两种私募股权基金/33

第一节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亮点及现实问题/33

第二节拟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59

第三节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及其现实问题/73

附件2-1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86

附件2-2 资金监管协议/95

附件2-3 股权收益权买卖及回购合同/109

附件2-4 股权质押协议/117

第三章新模式与新渠道/120

第一节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行业融资新模式/120

第二节私募股权FOF——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新渠道/126

第二篇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实务

第四章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概述/135

附件4-1 国际私募股权融资服务协议/149

附件4-2 尽职调查保密协议/152

附件4-3 股票期权协议书/154

附件4-4 某公司第一轮融资出售可转换优先股条款清单/157

附件4-5 国际私募股权融资商业计划书(一)/161

附件4-6 国际私募股权融资商业计划书(二)/169

第五章投资前的尽职调查/172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操作实务/172

第二节知识产权调查/195

第三节往来账项尽职调查/201

附件5-1 保密协议/204

附件5-2 投资意向书/207

附件5-3 尽职调查清单/209

附件5-4 关于××公司××项目融资的法律意见书/213

附件5-5 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219

第六章投资时涉及的法律条款/223

第一节国外风险投资法律条款及其在中国法律环境下的实施/223

第二节风险投资清单条款之保护性条款:意义、范例、要点/236

第三节风险投资清单条款之董事会条款:意义、范例、要点/239

第四节风险投资清单条款之对赌条款:意义、范例、要点/241

第三篇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实务

第七章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及方式/249

第一节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249

第二节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256

第三节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锁定期/288

第八章私募股权基金上市退出实务/296

第一节房地产公司海外上市退出的法律方案分析/296

第二节矿业企业上市退出应注意把握的若干问题/305

第三节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结构重组/309

第九章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境外主要证券市场与上市规则/318

第一节香港联交所主板市场与香港创业板市场/318

第二节新加坡第一级股市与新加坡自动报价市场/321

第三节加拿大股票市场/324

第四节英国股票市场/333

附录/339

附录一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341

附录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45

附录三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350

附录四 商务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61

附录五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374

附录六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376

附录七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383

附录八 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387

后记 面对金融危机我们应当如何定位/391

……

关与信托投资

这种比较很有意思。

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做信托业务;

保险公司主要做保险业务;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详见

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1)业务范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2)分业经营保险业务,指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3)必须按规定提取和结转准备金。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必须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

4)按规定提留当年的保险费;

5)保险公司应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经济补偿或给付能力;

6)保险公司要将积聚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或融资,确保保险资金不断保值增值;

7)保险公司要开展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

8);保险公司业务行为准则;

保险公司极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之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之义务;

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也不得接受未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

希望采纳

信托法没有定义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是这bai样定义的: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du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zhi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dao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目专前在国内私募网站中私募排排网是比较好的|好买网比较倾向于公募基金|然后提供一站式高净值服属务又有私募等等讯息的目前就只有金杉财富网了|希望答案对你有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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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哪些固有业务?

答:抄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其袭中,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可以不超过自身净资产20%的固2113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5261资信托计划,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但在信托存续期间不得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4102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且应当1653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其所出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抄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袭: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2113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5261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4102;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1653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投资 如何操作

信托投资就是委托人(投资人)在信2113托公司处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5261者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帮你投资4102理财,信托到期,信托公司将信托本1653金和收益兑付给受益人(委托人、投资人)。

你可以回前往你最近的信托公司进行现场咨询。目前信托公司接受的投资客户要求100万以上的资答金。

在里边找到的,应该都与理财有关的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876

[中国大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686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171

[中国大陆]·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2007年10月12日)878

[中国大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1026

[中国大陆]·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883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1048

[中国大陆]·[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8月)1066

[中国大陆]·[2]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8月)846

[中国大陆]·[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8月)864

[中国大陆]·[协会文件]关于建立信托业优秀人才信息库的通知1109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8

[中国大陆]·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2990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年3月1日施行)2862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2号)5356

[中国大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3号)4525

[中国大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第5号1967

[中国大陆]·关于发布第五批实施停业整顿、重组、撤销信托投资公司名单和有关事项的通知(22193

[中国大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1489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64128

[中国大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2358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涉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1781

[中国大陆]·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中国信托业协会2006年5月倡导的特殊1837

[中国大陆]·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1794

[中国大陆]·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办发[2003]362号1584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129

[中国大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1903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1533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1099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1438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1098

[中国大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1186

[中国大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下)1439

[中国大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上)1463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1361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1404

[中国大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上)1595

[中国大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1928

[中国大陆]·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1629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1359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243

[中国大陆]·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474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808

[中国大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55

[中国大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1576

[中国大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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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为主体做股权投资 IPO有障碍吗

作者:周永信

链接:http://www.zhihu.com/question/26499891/answer/33562532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

但以信托制做股权投资,真正发展起来起始于2008年。

2008年6月25日,银监会印发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这使得以信托计划的方式进军股权投资领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之后出现了很多信托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可惜好景不长。

很快,证监会就表示,公司上市前存在信托计划持股的,必须进行清理,否则不予放行。

有人认为这是部门博弈的结果,但应该也存在以下原因:

一是信托持股突破了《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违反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二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相关情况保密,这与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原则有冲突;

三是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反正此路不通了。

不过信托制的确成就了一批基金(其中有几家现在已非常知名,也非常成功),因为他们当时以信托方式募集来资金后,投了一批很不错的项目。后来不能IPO了,就将股权转到了关联公司,基本没有影响退出。

2012年4月,银监会和证监会众多创造高层通过洽商,对重启信托计划开设证券投资账户达成了共识。同时,两部委也对放行IPO前信托计划持股空间的可行性进行了沟通。可惜,最后没有结论。

所以现在的情况是,信托计划作为主体做股权投资,IPO仍有障碍。

再说下信托计划嵌套有限合伙。

2009年建银国际就曾做过迅速类似腾飞的尝试,即其设立的建银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不过不是嵌套有限合伙,而是嵌套公司制,但原理相通)。后来未见该基金有项目以IPO的方式退出。

2010年9月底,天津成立了4家所谓的“信托计划嵌套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其中有三家是由中信信托牵手上海华岳投资设立的。分别是博道信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华辰佳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御道元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另有一家是由西安国际信托和江西鄱阳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的天津大石洞稳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这四家企业的运作模式是,信托公司先成立信托计划,然后将募集信托资金以有限合伙人方式设立有限合伙制企业,并以有限合伙企业的身份参与到投资当中。

从理论上来讲,这种信托嵌套有限合伙的方式,可以规避信托计划参与IPO的政策限制,因为在PRE-IPO的公司股东中,信托计划将以有限合伙企业的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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