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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07

川化股份股吧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是1997-10-20在四川省注册成立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地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团结路311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道路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项目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专用铁路兼办铁路货物运输(发送名类、到达品类按铁道部公布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为准)。(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以下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锂离子电池制造;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无机盐制造;商品批发与零售;进出口业;仓储业;工程机械租赁;货运代理;房地产经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环境治理;专业技术服务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装卸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四川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53179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124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4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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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简介

公司是于来1997年9月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157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由川化集团有限责任自公司作为bai独家发起人,以川化集团公司下属的第一化肥厂、第二化肥厂、三聚氰胺du厂、硫酸厂、硝酸厂、催化剂厂、气体厂、供应公司、销售公司及相关部门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zhi,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7年10月20日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dao登记注册成立。

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简介

公司地处四川省成都市复青白江区,距成都市区约30公里,距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约60公里,均高速公路直达。厂区专用铁道与宝成铁路青白江站接轨,厂区公路与成绵高速公路、川陕公路接道。公司拥有川化股份制有限公司、川化永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川化润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望江化工厂、深圳荣生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和中外合资企业bai川化味之素有限公司、川化青上有限公司。公司现有在册职工7350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20余人),资产总额25亿元,占地220公顷,生产57种100多个型号的产品,是我国目前最大的合成氨、氮肥生产企业之一及最大的三聚氰胺和赖氨酸生产企业。公司以其规模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人才优势和地域优势,在全国化du工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川化(scw)这一企业品牌和天府牌商标,在国内外享有较好知名度和声誉,产品畅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部分产品还远销国外。公司先后荣获全国产品质量优秀企业、全国环保先进企zhi业、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中国企业管理杰出贡献奖、“全国环保先进企业”、“全国精神文明建dao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产品质量优秀企业”、“中国企业管理杰出管理贡献奖”等称号。

化工股票有哪些

化工板块是目前A股中较大抄的板块之一,其包括石油化工、化学纤维、化工农袭药等细分品种多达数百只。目前,具有投资价值的化工股主要有一下9只:2113

1、烟台万华(600309);

2、盐湖股5261份(000792);4102

3、浙江龙盛(600352);

4、鼎龙股份(300054);

5、回天胶业(300041);

6、新宙邦(300037);

7、天晟新材(300169);

8、齐翔腾达(002408);

9、雅1653化集团(002497)。

1、化肥农药板块来

000155

川化股份

000792

盐湖自钾肥

000553

沙隆达A

000731

四川美丰

000822

山东bai海化

2、化工板块du

000029

辽通化工

600028

中国石化zhi

000830

鲁西化工

000755

山西三dao维

002092

中泰化学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资料

公司名称:川复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制SichuanChemicalCompanyLimited

证券简称:*ST川化

证券代码:000155

法人代表:陈晓军

注册地址211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5261团4102结路311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团结路311号

证券类别:深圳1653A股

上市日期:2000-09-26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会破产吗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企业法人破产与否,关键要看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按法律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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