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经济生活的知识,限涨令
1.这是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表现2113。目的是稳定房地产价格,防止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
2.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可以综合采用各种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经济施加必要的影响与干5261预,以达到稳定物价、促进就业,平衡国际收支平衡,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4102康发展的目的。
3.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也必须遵循市场规律,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在房地产市场调控问题上,也应1653以遵循市场规律为前提,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在必要的时候,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临时的行政干预价格手段。内因此在适当的时候,政府可以出台和执行限涨令。
第二题:政府要转变政府职能,容切实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职能,必须坚持民主决策和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大连发布房价限涨令,只准跌不准涨,对购房者有什么影响?
大连发布限制房价上涨的政策,只准跌不准涨,这样的政策对于购房者来说十分有利。毕竟高居不下的房价一直以来都成为购房者的难题,如今出台了这一政策,就能够让更多的人购买到合适的房子。但是每一个政策都会有好坏两方面的影响,相信大连出台的这一政策只是暂时性的调整,并不能成为长期的政策。
因为房地产市场是一块大蛋糕,同时也是国民消费最高的一项支出。如果利用政策进行房价的压制,这会在短时间内出现市场紊乱的情况,由此也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政府出台压低放假的政策,一方面能够解决购房者的购房问题。另一方面还要解决房地产行业的就业问题,这样才能够让两方面保持平衡。
因为房地产行业在盖房子和卖房子的过程中,能够带动一系列其他产业,并且提供非常多的就业机会。房价压低会让大部分的房地产开发商不愿意继续开放新区域,这就会导致资金流通遇到困难,同时也会失去大部分的就业机会。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通货膨胀。
所以说,不论是抬高房价还是压低房价都应该保持在合理的时间范围之内,不能一味的坚持任何一项决定。在市场不受控制的时候运用政府的权利能够让市场回归正常,保持在合理的区间。这样才能够让人们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国家才回更加安定。
解读南京“限涨令” 年化涨幅是什么意思?
最近南京楼市都在谈论一个数字——“12%”,南京新政规定楼市年化涨幅最高不宜超过12%。年化涨幅什么意思?不宜超过又是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南京出台新政稳定楼市设定12%最高年涨幅
4月21日早7时许,南京一个本地政府部门微博“玄武发布”发布消息称,“南京将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主城六区以及江宁、浦口商品住宅项目,申报均价每平方米2万元以下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12%;每平方米2万-3万元的,年化涨幅不宜超过10%;每平方米3万元以上的,年化涨幅不宜超过8%。”这一微博很快被删除。
4月25日,南京市发改委公布关于《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的政策解读:南京的楼盘申报均价每平方米2万元以下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12%;每平方米2万~3万元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10%;每平方米3万元以上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8%。
南京即将开启“限涨令”模式。
接下来,购房指南为大家介绍这一新政背后的基础知识,方便大家自己解读新政:
为什么要限价?南京几次限价回顾
2011年以来,南京楼市走过三个上涨周期和两个下跌周期,限价也并不是第一次实施。
2011年3月,南京市政府就曾公布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不得超过10.4%。
2013年3月底,在“国五条”刺激下南京楼市不冷反热,南京市政府也发布了《关于公布南京市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将当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确定为涨幅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2013年11月,由于房价持续上涨,南京市政府又发布了“宁八条”。
2014年2月,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应对房价持续上涨,又再发“宁七条”,要求按季度分解控制房价涨幅。
2015年房价大涨17.8%,超过北京和广州,如此高的涨幅足以惊动南京政府,南京楼市“限涨令”已呼之欲出!
那么新政中说的“年化涨幅”是什么意思?
与此前的限价不同,这次南京对楼盘价格的“限涨令”,提出了“年化”涨幅的概念。
有业内人士分析,所谓“年化”涨幅,与通常表述的一年内涨幅还是有区别的,你不能一季度大涨、二季度又大跌,虽然最终也只涨了8%,但是这样并不满足“年化涨幅”限制的要求。以“申报均价每平方米2万元以下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12%”为例,也就是要求将这一指标分配到每个季度的话,各季度的涨幅都不得超过3%,以防止楼市大起大落。
而“年化涨幅”的基点,如果是按照今年1月份的房价为基点,那么全市有30%的楼盘已经无法再涨价了。如果是按照当前的房价水平来计算,也就是以今年4月份到明年4月份为区间,就还可能涨一点。而关于价格涨幅提到的是“不宜超过”,这被许多业内人士认为是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也就是说并非一刀切,根据不同的板块或者不同的项目背景而有所区别。
开发商会如何看待“限涨令”?
如果“限涨令”严格落实,会不会有一些价格涨不上去的楼盘索性不卖了,即便达到领取预售证的标准,也不去领证,而是选择“捂盘惜售”?价格上不去,开发商会不会变相“涨价”,比如过去常用的毛坯改精装,增加装修部分的附加值。此外,开发商还可能“夹带”车位销售,抬高车位的定价弥补房价的“损失”。
据了解,4月26日,南京“限涨令”正式公布后的首次开盘落幕,位于河西中部的宏图上水云锦推出216套均价45000元/㎡的豪宅,开发商对外宣称不到两个小时就卖完了。相比首次开盘的整整一年之前,房价上涨了47.5%,相比前一次开盘价37500元/㎡,房价也上涨了20%。此外,有媒体对南京近130家楼盘进行统计,有40余家楼盘今年以来的房价涨幅超过了规定的“红线”,也就是说三分之一楼盘涨幅已“越线”。
已经设置了涨停板,竟然还有那么多商家不按规定售房,甚至大大超过规定的涨幅。其实《意见》虽然划出了限涨红线,但不是真的限价,前面还有“不宜”两字。看清楚这两个字就知道了,南京不是真的“限价”,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定价行为进行指导。对此,南京市物价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我们并不是不让企业涨价,而是希望企业合理定价。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4-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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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涨令的深圳出台
针对媒体关于深圳出台“限涨令”的报道,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明确表示,深圳市并未出台新的“限涨令”政策,而是在房价出现异动的情况下,深圳市两年来已实行的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的调控机制及时发挥了作用。
这一调控机制即是深圳2011年就曾执行的“限价令”,而随着2013年初以来深圳房产市场价格上涨压力增大以及国务院的宏观调控要求,深圳重申“限价令”从严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明确要求“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
自进入2013年以来,深圳市多个高价位楼盘上市或即将上市,为避免全市房价过快上涨,深圳市严格落实“国五条”细则的规定,沿用两年来的做法,运用调控机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执行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等规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一方面强化预售许可管理,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另一方面,要求开发企业严格按照经价格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其超过备案价格销售的,房地产信息系统会自动提醒企业调整售价,以符合备案价格的要求。通过该方式避免了部分楼盘价格过快上涨以及因结构性差异导致的价格波动而影响购房者预期。
下一步,深圳市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并公布深圳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同时,综合采取财税、金融、土地、市场监管等联动措施,继续执行限购政策,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增加普通商品房供给,确保房地产宏观调控各项目标的实现,促进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南京“限涨令”落实 看待这一政策需更理智
4月25日下午,南京市发改委正式发布了关于《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的政策解读。关于南京“限涨令”被确定。
先来看看政策解读的具体内容:
1、分类控制房价年化涨幅3种标准
对六城区、江宁区、浦口区的商品住宅项目(不含户型180平方米以上及低密度住宅),以年初批次成交均价为基准,按照价格区间分类指导。
申报均价2万元/平方米以下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12%;
2—3万元/平方米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10%;
3万元/平方米以上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8%。
首次销售的项目,申报均价参照周边同类型、同品质楼盘。
2、毛坯改精装毛坯部分价格不变、精装评估重新备案
领取预售许可证后毛坯改精装修房的项目,属于预售方案的重大调整,在公示取得先期购房业主认可同意的基础上,需对预售方案进行重新备案,对价格申报进行重新指导。
3、打击捂盘惜售欲整栋、大面积上调价格的不予调价申报
要求切实防止开发企业捂盘惜售、边卖边涨。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时对外销售。对捂盘惜售,欲整栋、大面积上调价格的不予调价申报。
4、刚性需求集中区域保持100平米住宅供应量稳定在50%
鼓励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适销对路的各类住宅,加强市场监测和引导,对于刚性需求集中的区域,保持100平方米左右户型新建住宅(含商品住宅、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50%的合理占比。特别提出100平方米户型面积的合理占比,也是从市场供应的有效性角度出发,鼓励市场供应满足刚性需求,及时从供地、规划、行业引导等多个方面,保持市场的供需平衡,实现供给侧改革的目的。
5、新房土地供应不低于500公顷
为稳定市场预期吃一颗“定心丸”,明确2016年全市新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不低于500公顷。
其实“限涨令”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就从今年的情况来看也是。往远了说,北京在很早之前就使用过“限涨令”来控制楼市,我们不防回顾一下,那些年我们经历的“限涨令”。
2016年3月18日,苏州市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商品房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等。
2016年4月,河北燕郊的限涨细节也出炉了:销售价格6个月内不准调整,6个月后上涨幅度不超过10%。
其实,早在2013年,为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北京住建委一度施行严格的“限价令”措施。在此基础上,要求开发商对商品住宅的预售报价不能高于同等项目以往的成交价格,否则将难以获得项目预售许可证。
更早的还有深圳,2011年,深圳市国土部门出台楼市“限涨令”,到2013年,随着房产市场价格上涨压力增大以及国务院的宏观调控要求,深圳又重申“限价令”从严实施。
此外,广州在2011年到2012年间,也曾执行楼价上涨不超过5%的限价标准。
那么“限涨令”究竟作用几何?
“限涨令”,明确要求所有新盘成交均价必须控制在一定数值之内。出于对房价“越调越高”的看法,不少民众对“限涨令”的执行效果和合理性表示质疑。
表面上看,商品房也是商品,其价格的波动也必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行政“限涨令”有背道而驰的嫌疑。这种观点并不是不对,只是有一些片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自从国家和政府诞生以来,就没有过“纯天然”的市场经济,都是在政府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只是调控干预的程度不同而已。所以,通过行政的“限涨令”调控过高的房价,不仅不违法,更不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其次,从实际的实施效果来看,也是有用的。比如2013年深圳的“限涨令”执行之后,一些成交价格较高的单位,被国土部门拒绝网签而退回;而在之前已经交易成功但未及时网签备案且房价高于“限涨令”的购房合同,开发商们也开始为退钱想办法。
当然,“限涨令”限制房价上涨的影响多半只是一时的,楼市也是商品市场,其价格按照供求关系变化而变化。行政干预虽可以对商品价格起作用,但其作用多半是一时的,不可能改变市场中根本的供求关系。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4-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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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发布房价限涨令,只准跌不准涨,发布这一政策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大连发布房价限涨令,只准跌不准涨,这其中的原因就是市场失调,需要政府运用手段来让市场恢复平衡。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对购房者有很大的好处,另一当面也能够让房地产市场这块大蛋糕更加平均。因为资本累积越高,就越容易产生垄断的现象。这样会让市场失去平衡,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由于房价攀高,很多资金不充足的人没有购房的能力,居住问题是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房屋保障的措施,比如公租房或者事廉租房,这只能解决一部分人的居住需求。但更大一部分人依旧饱受居住困难的困扰,所以说解决房地产市场的问题就显得极为重要。
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不平衡的现象,商人持续的炒高房价,通过这样的手段来牟取暴利,让财富积累偏向天平的一端。大多数楼盘开盘以来很少售出房屋,而居高不下的房价又让消费者望而却步。这样的情况就会导致房地产市场失衡,并且也会引发民生问题,造成不安定的局面。
所以政府在适当的时候需要伸手来让市场发展更加规律,这才能够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解决民生问题同时能够给房地产市场一些指导,这能够让市场发展更有秩序,并且从根本上解决民生问题。让所有人和谐共处,而不是因为房价的原因让消费者与商家两极分化,造成社会问题。
17年到18年一年多时间房价翻了一倍,炒房的复价格炒起来之后,发制现甘井子区卖的不好,正好来个限2113购吧,甘井子区除外,这样一来甘井子再偏也有人买了,又涨5261了一波,现在工资没涨,房价翻倍,被4102点名了想起来控制了,早干嘛了,想挣钱却还想稳定,市场1653规律是个啥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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