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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09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

2013年的中国计划生育政策?

1、计生说中国人太多。实际情况是中国人口密度排名世界第59位,只能算中等,比日本、德国、英国这些发达国家要低2~3倍,中国人多只是国土面积大显得,中国一个省相当于外国一个大国。

2、计生说人多是负担,消耗资源。这是错误的,人不是废物,每个人不仅能养活自己,还能提供生产力、纳税给社会,社会的全部资源都是人创造的。没有人的劳动和智慧就没有任何资源!石油、煤炭、风力、太阳能等“自然资源”,如没有人的智慧和劳动开发,没有人消费,就什么也不是。

3、计生每消灭一个孩子,就是消灭一个未来纳税人;

4、计生30年消灭了2亿人,按每人3万元GDP算,2亿*70年寿命*1万元=420万亿人民币,计生30年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损失超420万亿,这还不算无法估量的社会价值损失,如3000万光棍招不到老婆,优秀人才绝种等;

5、计生强制执行造成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

6、计生是美国为削弱第三世界特别是中国的威胁阴谋策划的,详见基辛格1974年制定的国家安全备忘录NSSM200。

7、流言:“中国人口分布不均匀。西藏、新疆等1/3国土都不合适人住,所以没法跟外国比。”

真相:也就是说,中国2/3的土地都是适合人类居住的,这在全世界来说都是数一数二的宜居水平。埃及96%的面积都是沙漠,日本75%面积为山地丘陵,欧洲平原面积也不过60%,还没中国多。

8、谎言:“少生快富,越生越穷。”

真相:经济发展的第一因素是人口增长。经济的本质是:消费劳动力数量*劳动生生产率。

1500年世界人口4.75亿,GDP2470亿美元。2001年世界人口60亿,GDP37万亿美元。500年间人口增长了12.6倍,GDP增长了149倍,GDP增长是人口增长的平方!这清楚的告诉我们一个道理:

每一个人降生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每个人都增加了一份力量,我们每个人都从中获益!

9、有人说耕地有限,人太多肯定挨饿,一定有极限。

事实:1900年小麦亩产50公斤,人口16.5亿,2000年小麦亩产已突破600公斤,人口70亿。100年中小麦亩产增加12倍,而人口仅增加了4倍多。虽然现在70亿人,但对耕地需求反而比100年前更少!

10、“看看城市里多拥挤了?房价这么高、医院这么挤!还要那么多人干嘛?”

真相:

I.中国城市确实拥挤,但这并不是因为人太多,而是中国城市化进程非常快,大量原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而医疗、教育、公交等城建投入不足,跟不上发展造成的。

II.高房价是土地垄断及禁止非房企建房造成的。实际上中国人人住别墅都没问题,我们计算下:13亿人*每人35平方/别墅0.5容积率=9.1万平方公里。只占中国0.9%的国土面积,相当于重庆市大小。

11、“要怪就怪毛爷爷鼓励生育生的人太多了,现在必须计生”

真相:1950年中国人口5.6亿人,世界人口25亿,中国人占比22.4%。1980年中国人口10亿,世界人口45亿,中国人占比22%,可见所谓毛时代鼓励生育人生太多了,纯属子虚乌有,不过是跟世界人口发展同步了而已,甚至还略低。

12、一个把自己的后裔形容成猪狗不如的废物,千方百计扼杀的民族,除了灭亡,没有任何前途。

计划生育-政策解读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生育政策、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政策、奖励优待政策和限制处罚政策等几个方面,其中生育政策是整个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中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概括的讲,计划生育就是指有计划的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中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2、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3、针对中国的国情,计划生育不仅是对人口数量上的控制,而且是为提高人口素质把关。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实体的各种素质,如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等等,是计划生育的更高层次上的要求。为了提高中国人口素质,应采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积极提倡优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扩大集体福利,保障妇幼健康,同时对青年加强优生、卫生、婚姻生育观和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编辑本段回目录计划生育-相关法规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不再作为中国基本国策。《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编辑本段回目录计划生育-政策溯源英国牧师托马斯·罗伯特·马尔萨斯在1798年发表的《人口学原理》中,计划生育最早预言:人口增长超越食物供应,会导致人均占有食物的减少。并认为只有自然原因(事故和衰老),灾难(战争、瘟疫、及各类饥荒),道德限制和罪恶(马尔萨斯所指包括杀婴、谋杀、节育和同性恋)才能够限制人口的过度增长。他倾向于用道德限制(包括晚婚和禁欲)手段来控制人口增长。1949年~1961年。马寅初在1957年7月的人民日报上发表《新人口论》提出节制生育政策。当时中国没有明确的人口生育政策,但由于政府严格限制流产等规定,被专家认为,实际上是在实行鼓励人口增长的生育政策。1962~1969年。限制生育政策提出,并在部分市、县试行。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批示。一年之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提出,大力提倡晚婚。并对不利于计划生育的规定进行了修改。1964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节制生育的实际工作在城市展开,农村约有五分之一的县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1970~1980年。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形成并全面推行。1970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计划正式纳入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73年明确了“晚、稀、少”的方针,经过逐步发展,政策明确要求,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3年以上。1980年~1984年。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抽紧。198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在此情况下,计划生育政策一度抽紧。

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如下:

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才能生二胎。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

根据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知识延伸:

智库报告建议2015年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

10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就集纳了这20多位人口学者的政策建议。他们提出,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其中涉及的改革包括调整生育政策、投资健康和教育、注重农村地区儿童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人口流动、激发老龄社会的发展活力、促进性别社会平等和加强家庭发展7个方面。

该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孩”。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分开二孩,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

近期,一些劳动密集型跨国制造企业撤离中国,也引发了中国人口红利还能持续多久的争论。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多年来致力于研究人口红利与中国经济的关系。他介绍说,学界通常用人口抚养比下降来定义人口红利,根据联合国的预测,中国的人口总抚养比于2011年跌至谷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中国的人口红利期已经结束。劳动力成本上升导致中国丧失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优势,就是人口红利期结束的表现。

在参与研究的20多位专家看来,中国的人口转变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多重挑战,应对人口结构变化的政策取向是:调整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生育政策调整,可以缓解20年之后的高度老龄化局面,使总人口变化更加平稳,并再次获得人口红利。

中国计划生育是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

二、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

三、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

四、1981年至今: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

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社会安定,卫生条件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再加之长期缺乏对人口增长的适当控制,致使人口数量增长迅速。

世界上人口在5?000万以上的国家就被称为人口大国,而中国到1995年2月15日零时,人口就已达到12亿,约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

1974年世界人口年以来,许多国家的政府,其中包括许多人口增长过多过快的发展中国家,都主张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指依据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实行人类自身生产的计划化。

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面推行,1982年宪法将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就已经不再是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以来,人口的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明显下降,人口无计划增长的局面得到了控制和扭转。据统计,20多年来,中国少生了2亿多人。但是,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每年净增人口数量仍然很大。

扩展资料

计划生育执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 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了《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历程简介:

1,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bai发展计划。

2,1980年9月,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du生育一个孩子。

3,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zhi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

4,199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明确贯彻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5,200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dao施行。

6,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内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容

7,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

8,2015年12月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中国现行生育政策主要是,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规定。

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国家确定的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从法律上确定了

有关中国有望试行“单独二胎”政策的消息引人关注。多位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中国的人口红利面临拐点的当下,应当尽早调整生育政策,同时更加注重提高劳动力的素质,以应对人口红利消减和老龄化加剧带来的“未富先老”的挑战。

生育政策将适时调整

中国的生育政策似乎到了要做出调整的关头。近期,有关中国将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试行“单独二胎”(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政策的消息引发广泛热议。

与此同时,中国的老年人口的比重继续攀升。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大陆60周岁及以上人口19390万人,占总人口的14.3%,比上年末增加了891万人,提高了0.59个百分点。

面对中国劳动年龄人口的数量首次出现下降的情况,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曾表示“要高度重视”。他预计,中国劳动年龄人口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至少在2030年以前,会稳步、逐步有所减少。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表示,劳动年龄人口数量首次下降意味着中国人口红利消失的拐点已在2012年出现,将对经济增长产生显著影响,中国应当在心理和政策上做好足够准备。

面对着人口红利的消减和老龄化的挑战,中国的相关人口政策、社会政策、社会保障体系都应该作出应对措施,要不然很成问题。牛犁指出,往往现行的体制具有很大的惯性,所以现在新一届政府要全面启动新一轮的体制改革,人口生育政策的调整也是大家所期待当中的。

应对“未富先老”挑战

如何应对人口红利的消减和老龄化的挑战?专家指出,一方面要调整生育政策,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党组书记戴相龙在今年的博鳌亚洲论坛上曾建议,中国可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适时对人口政策进行“微调”,比如允许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生育二胎。

主流的人口学专家们多认为,放宽生育政策不会导致人口激增。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说,由于生活、教育成本的提高,低生育思维定式已在新生代家庭中悄然形成,实行“单独二胎”从长远看不会对人口总量造成较大影响。

蔡昉指出,中国应该研究适当调整人口政策,政策底线应当是放开二胎。不过,现在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即使人们还愿意生,要“长成”劳动年龄人口也得15年或者更久,难以改变劳动年龄人口的下降趋势。因此,保持经济增长、应对人口红利减少,归根结底要靠技术进步和解放生产力。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诸建芳也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中国劳动力的富余程度跟过去相比确实出现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从过去的强调劳动力数量,转变为更注重劳动力的素质,,要通过培训提升劳动力素质,进而提升劳动生产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现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注:要保证“人口适度增长”、不是“不增长”、更不是“减少”!)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参考资料:人口不增长的生育率:发达国家为2.17胎,发展中国家为2.3胎,中国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注:高风险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注: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共十八大报告(2012年)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均衡生育,是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最为可行也最为公平的选择;在发达国家实现代际均衡的生育率为2.17胎,在发展中国家实现代际均衡的生育率为2.3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理想的生育率是2.3胎。

2010年人口普查长表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总和生育率为1.18110,其中“城市”为0.88210,“镇”为1.15340,“乡村”为1.43755。要将中国的生育率调控到2.3胎,实行“鼓励二胎、充许一胎、征税多胎和无胎”的生育政策是最理想的选择(俄罗斯已经对无胎征税),这有利于实现人口调控的“费改税”,并从根本上减少中国政府的非税收入,改善政府形象。同时,还有利于形成“普通二胎、中产三胎、少数多胎和少胎”的理想人口结构,有利于增加中产阶层的比重,尽快使中国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

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

“逐步完善人口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适应我国人口总量和结构变动趋势,统筹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视发展老龄事业,切实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2013年)

(二)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胎政策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二胎政策

推行一对汉族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特殊政策

(一)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子女;

(二)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8)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参考资料

不是不能读,bai九年义务教育没有任何一个单位敢说不能,派出所上户口只有要出生医du学证明就可以,但是你zhi计划生育的社会抚养费不管拖到什么时候都是要交的,你不dao交以后办事有点困难,以后学校读书要计生部回门的证明,你必须要答到计生部门去。所以呢,了解!

那你得对照看一下一不符合以下那一条就知道罚多少,你应该是违反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如果你是农民应该在24000元左右,是居民就多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

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

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

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

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

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

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

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

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

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

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九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

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

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

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

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

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

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

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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